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分配办法
时间:2022-05-05 来源: 作者: 访问量:
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分配办法
机械工程学院的研究生导师逐年增多,研究生培养质量关系到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科研成果水平的提升。根据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和控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需要,特制订学院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名额分配要保障科研项目的完成和实施;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有利于团队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实行竞争机制的招生动态管理。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培养质量高的团队和导师倾斜,向学院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研究方向倾斜。基本原则是:双向选择、总量控制、适当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名额上限
第一条 当年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
第二条 满足《机械工程学院硕士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文件要求者可按分配办法分配所带研究生名额。当年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核者,不分配名额。教授(当年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博导)不得超过 5 名,教授不得超
过 4 名,副教授不得超过 3 名,讲师不得超过 2 名,第一年新招生的导师 1 名。
第三章 分配办法
满足基本条件,按以下公式分配名额:
(一)基数:每个有资格招生导师的基本名额1、教授:基数 2
2、副教授及讲师:基数 1
(二)增量:是指具备以下条件奖励的名额。
在不超过指导上限的情况下,每满足下面一个条件,给予相应的增量名额。
1、主持国家级项目(在研期间),每项增加 1.5 名;国家重点或重大项目(在研期间),每项增加 2 名。
2、主持省部级项目(在研期间),每项增加 1 名;主持省重点或重大项目,(在研期间),每项增加 1.5 名。
3、近三年主编出版专著一部(第一完成人),每项增加 1 名;近三年年均横向科研经费每 30 万加 1 名。
4、近一年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A2 级及以上论文每篇增加1.5 名, 发表 A3、A4、A5 级论文每篇增加 1 名,发表 B 类论文增加 0.5 名(B 类论文最多增加 1 名)。
5、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类奖项的前三名,每项增加 3 名,其余增加2 名;获省部级科技类一等奖第一名,每项增加 2 名,第二和第三名增加1.5 名;获省部级科技类二等奖第一名每项增加 1.5 名,第二和第三名增加1 名。
6、 近三年转让发明专利(第一设计人,转让费用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额),每项增加 0.5 名,但不得与横向科研经费重复计算。
7、 杰出人才:属于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的增加2 名,属于“青年千人”、“优青”、省“百人计划”、杰出人才的增加 1 名。
8、近一年获省优秀硕士称号一人增加 2 名,获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称号一人增加 1 名。
注:0.5 名不四舍五入。非正常延期的项目不计入增量。
(三)减量:是指有以下条件需要减去的名额。
1、近三年导师所带研究生参加学校和学院盲审未通过最终延期的,硕士减招 1 个名额,不合格的学生人数累加计算。
2、校外导师所带研究生参加学校和学院盲审未通过最终延期的或抽检不合格,停招一年研究生。
3、导师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在省或国家抽检过程中不合格的,停招一年研究生。
第四章 备注说明
科研项目的认定以校科学研究院认定为准,科研项目在研期间有效, 但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研究时限超期的无效。首次独立指导研究生的导师限指导 1 人。
为加强对外联系,执行“十三五”规划的协同方针,院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在符合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要求的条件下,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能参加本年度名额分配,限指导 1 人。
因为各学科招生情况各不相同,对招生数量较少的学科,无法按此办法执行的,学科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具体安排,学科负责人无法确定时, 可由学院主管部门或报学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本分配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
(机械工程学院 2019 年 7 月 1 日修订)